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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扣货!不得收取停车费!这个新规你可满意?
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-05-08 浏览次数:

2018年,物流人们听到最直接的好消息恐怕就数5月1日劳动节起,由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去年公布的最新修订版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将正式执行。

 
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,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,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而制定。

 

与旧规对比“新规”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

 

一、交警部门不再当场收罚款,车主不再缴纳停车费

 

以前车辆如果因故被扣留,交警会责令车主驾车到固定位置停车接受调查。而扣押期间的停车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支付呢?现在《新规》里给出明确说法:只要是在规定时间内,停车费无需车主缴纳。

 

也就是说,以后如果在高速上遇见交管查车调查,中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用,各位卡友将不用支付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《新规》第58条也明确指出:

①自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。

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。

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,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④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,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,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。

 

而此前出台的《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让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》就明确要求,交警路政不得单独查超,必须在规范的治超点协同执法。

 

联合执法,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金,司机必须卸货直到符合规定并开具处罚决定书之后予以放行。

 

二、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,但严禁扣货


以往的交警路政处理事故车辆,尤其是治超方面,普遍存在现场收取罚金、货车交罚后即可放心上路的现象,现在《新规》第39条规定:

①因收集证据的需要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,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,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。

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。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、体积及货物损失后,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。

③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,按照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

同时,新规第39条规定: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。

 

三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资格等级管理


“旧规”仅笼统规定,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,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。

 

“新规”则将交通事故根据损失伤亡情况区分为三类事故:

①财产损失事故

②伤人事故 (处理伤人事故,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。)

③死亡事故(处理死亡事故,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。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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